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环境保护 >> 环境监督
来源:盘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10 16:47:04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小 中 大
索引号 | 00946540-2/2018-02917 | 发文日期 | 2018-07-02 | 公开日期 | 2018-07-1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长期 | |
发布机构 | 盘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
盘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盘环责改字〔2018〕38号
盘州市洒基盛达矸石选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711108XR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柏果镇迤民村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浦凤禄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16年8开始动工建设,于2017年9月18日取得《盘县洒基盛达矸石选煤厂建设项目备案通知》(盘州发改备案〔2017〕67号)文件,总投资1600万元,现场检查时,你厂已建成矸石选煤主机、原煤筛分、精煤筛分等生产设备,处于停止建设状态,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手续。
以上事实,有盘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图片和你厂提供的《盘县洒基盛达矸石选煤厂建设项目备案通知》(盘州发改备案〔2017〕67号) 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盘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