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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xtcj 来源:xtcj 发布日期:2018-04-27 11:13:04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充分调动市内外社会团体或组织以及企业、商协会参与六盘水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市场化招商(中介招商、委托代理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全力打造全社会招商的良好氛围,形成全市大招商的工作格局。根据《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资人的确定

(一)引资人是指与六盘水市市、县(市、特区、区)两级政府签订了委托招商协议,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强的组织招商工作能力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及拥有丰富的企业和项目资源,且经国家(地区)管理机构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境内外专业机构、企业、商会、协会、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

(二)委托招商协议签订程序:

1.委托招商通过社会征集、部门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特区、区)投资促进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汇总,并进行初选。

 

2.各县(市、特区、区)投资促进部门拟定候选引资人名单,报各县(市、特区、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者,由各县(市、特区、区)政府与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开展委托招商工作。

二、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引资人引进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市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0.5亿元以上(符合产业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0.2亿元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且在六盘水市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按属地原则入统计库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完成比例给予奖励。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奖励:

1.基础设施、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重要或稀缺资源开发、水电站开发等项目,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开发权及需要政府资金或国有企业回购的项目。

2.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

3.凡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的项目,或超出项目合同规定资金最后到位期限的项目。

(三)同一个项目只能申领一次奖励,对已引入的投资人再投资项目的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委托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落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落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落地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四)符合产业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依法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外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五)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国内行业龙头企业50强投资的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励。

(六)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0.1亿元。

四、奖励兑现程序

(一)对拟奖励项目进行评审。

1.初审。所引项目竣工投产经营后,由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县(市、特区、区)投资促进部门领取并填写《六盘水招商项目引资人奖励申领表》(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并提供下列材料报项目所属县(市、特区、区)投资促进部门进行初审:委托招商协议,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由统计部门提供),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引资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2.综合评审。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各县(市、特区、区)政府牵头成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独立机构组成的专业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拟奖励项目围绕引资人身份、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拟奖励金额等进行综合评审。

3.审批。各县(市、特区、区)政府综合评审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二)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对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资人名单、奖励金额等须在市级主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奖励兑现。

1.对确定给予奖励的项目,市级财政按市县承担比例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县(市、特区、区)财政部门,县(市、特区、区)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县(市、特区、区)投资促进部门,投资促进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引资人兑付奖励资金。

2.奖励资金须由引资人持有效证件领取,在公示后6个月内未领取奖励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3.引资人获得的奖励资金收入应依法纳税。

五、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县(市、特区、区)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级承担。

六、责任追究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依法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一)钟山经济开发区市场化招商奖励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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