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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关于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管理的实施办法

作者:投资促进局 来源: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2017-10-08 11:34:23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效促进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盘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是指盘县户籍并在县市场监管局或红果工商分局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业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盘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融资贷款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由县政府统筹2000万元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1:9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进行贷款。

  

第五条 在县市场监管局或红果工商分局依法登记注册的产品加工制造、商业批发零售、软件开发创意设计、民族手工艺品、特色食品、酒店餐饮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行业(国家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除外),由于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而造成无法向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其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

  

第六条 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使用融资贷款资金运转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协议利率及担保合同费率,按季度或一次性缴存利息及担保费用。

  

第七条 贷款数额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结合创业主体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单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提供抵质押并征得同意的可适当提高贷款上限,但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融资担保贷款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请融资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法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45周岁(含)以下,在盘县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盘县户籍(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业主);

  

2.拥有盘县户籍和大学毕业证书(大学生)。

  

(二)创业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具有稳定的、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含配偶)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六)符合贷款银行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时应提供的资料:

  

1.《盘县小微企业首次创业贷款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大学生毕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6.创业项目计划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7.创业项目需达到有关部门设立要求;

  

8.全县小微企业2户互助联保(担保)材料;

  

9.按照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要求需要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融资担保贷款程序

  

 

  

第十条 担保贷款程序为:

  

(一)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贷款申请,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实地核查后,并按要求填写《盘县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申请书》。

  

(二)县市场监管局对受理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函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金融办。

  

(三)县金融办对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汇总后,向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交推荐名单。

  

(四)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县金融办推荐名单,与合作银行对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进行审查评估,最终确定同意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并制定反担保方案及办理其他事宜,及时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

  

(五)合作银行在接到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放款通知书后,组织放款事宜。

  

 

  

第五章  融资贷款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贷后管理职责:

  

(一)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贷款担保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借款人基础台帐。组织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及分析反馈,督促按时归还贷款,催收逾期贷款。

  

(二)各乡(镇、街道)、园区对本辖区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及反馈,建立借款人联系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走访;协助督促按时归还贷款。

  

(三)贷款银行依照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到期催收借款。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检查,与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持顺畅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贷款企业在保后管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上述三方的保后管理工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相关信息。

  

(五)由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客户开办共同监管账户,经县市场监管局按借款主体实际用款情况进行审核,再由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确定用款金额,并实施放款。贷款发放后,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将发放情况分别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

  

第十二条 代偿程序:

  

(一)经催收无效的逾期贷款,由贷款银行向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

  

(二)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贷款银行报送的代偿通知书予以审核,经确认符合代偿条件后,先行扣除企业缴纳保证金,并启用风险补偿金给予代偿,并将代偿结果送县金融办和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 贷后管理:

  

(一)贷款期内,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合作银行应及时关注贷款使用情况;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部署贷款催收工作。对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经营状况良好且仍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优先受理再贷款申请或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二)借款人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贷款发生逾期后,贷款银行和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通知借款企业在1 5日内,清偿贷款本息和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并通知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催收。

  

(三)对恶意拖欠借款的借款人,除进行债务追偿,诉诸法律解决外,应对该企业作以下处理:

  

1.贷款银行将借款人(企业)纳入人行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在任何银行申请贷款;

  

2.由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将该借款人(企业)分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企业目录;

  

3.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招投标项目及采购;

  

4.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申请注册任何企业;

  

5.对于被起诉的借款人(企业)或保证人,将被法院录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及保证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责风险补偿金及企业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并按合作银行放贷情况,报县金融办适时调整各合作银行存入额度。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由县金融办申请,县财政局安排,并委托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六条 企业保证金按照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收取,待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偿还贷款后按照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规定给予退回。

  

第七章  建立信用体系

  

 

  

第十七条 在《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基础上,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盘县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创业信用体系建设网站。每季度将盘县小微企业创业基本信息、经营项目、产品生产及经营状况、联系方式、获得贷款情况及信用信息情况在网站进行公示,使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强与金融机构信息沟通,大力推进全县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创业发展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建账情况作为主要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贷款管理体系,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地方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盘县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申请

  

      2.盘县小微企业创业贷款使用审批表  

  

      3.盘县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申请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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